章程
第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 台灣 私立醫療院所協會醫院資訊暨智慧醫療發展促進會,以下簡稱資訊促進會。
第二條 本資訊促進會以提升醫療院所智慧醫療服務品質、促進交流及技術提升並提供會員相關資訊應用及新技術知識暨實務經驗分享為宗旨。
第三條 本資訊促進會會址設於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必要時得設立分會。
第四條 本資訊促進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有關醫療院所於醫療衛生政策及健保政策在資訊暨智慧醫療方面的因應及探討。
二、 醫療資訊先進設備及技術之研究、導入與推展。
三、 有關醫療院所資訊設施及軟體管理制度之建議及改進事項。
四、 推動醫療院所辦理資訊暨智慧醫療知識、醫療資訊標準、實務應用及智慧醫療人才培育等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五、 結合產、官、學、研,以有效推動智慧醫療服務之應用。
六、 促進醫療院所資訊暨智慧醫療的推動及技術分享。
七、 促進醫療院所間之資訊暨智慧醫療合作事項。
八、 促進醫療資訊服務之國際及兩岸交流事項。
九、 有關維護會員權利及服務之事項。
十、 有關符合本資訊促進會宗旨之其它事項。
第二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五條 本資訊促進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 團體會員:凡屬 台灣 私立醫療院所協會團體會員為本促進會之當然會員。
二、 贊助會員:
(一) 凡贊同本促進會宗旨的廠商或醫療院所相關資訊及管理人員,得填寫入會申請書,經幹事會同意並在當年度繳納入會費即為當年度贊助會員。
(二) 其它醫療院所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寫入會申請書,經幹事會同意,並繳納入會費即為團體會員。
第六條 本資訊促進會會員之權利及優惠如下:
一、 團體會員:
(一) 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議、發言、表決諸權。
(二)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二、 贊助會員:
(一) 提議、發言、表決諸權。
(二)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 本資訊促進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期間由幹事會代行職權。
第八條 本資訊促進會除會員大會外並設幹事會,幹事會設幹事十五人以上,幹事由團體會員中選舉產生,並由幹事就幹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 ,並由會長提名經幹事會署名同意任免副會長數名。
第九條 幹事之選舉,均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依得票多寡決定當選順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幹事代理人制度,幹事選舉增列次高票候補名單一名,幹事當年度幹事會議連續無故缺席兩次以上者,取消幹
事資格,改由候補幹事遞補。
第十條 會長、副會長、幹事均為義務職,任職三年,連選得連任。顧問之遴選,授權會長聘任。
第十一條 本資訊促進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會長召集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三 章 經 費
第十二條 本資訊促進會經費的來源由協會提撥常年會費、會員捐款、及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 本資訊促進會會員常年會費如下:
一、 團體會員:凡屬 台灣 私立醫療院所協會 之 團體會員其常年會費由協會提撥 。
二、 贊助會員:
(一) 其它醫療院所會員收費標準如下:
1. 醫學中心:常年會費為新台幣伍仟元。
2. 區域醫院:常年會費為新台幣肆仟元。
3. 地區綜合醫院: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參仟元。
4. 地區專科醫院:常年會費為新台幣貳仟元。
5. 基層醫療院所: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壹仟元。
(二) 其他單位收費標準如下:
1. 廠商:常年會費至少為新台幣伍仟元以上。
2. 個人:常年會費為新台幣伍佰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時,已繳納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 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 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請 台灣 私立醫療院所協會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