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民國110年03月27日訂定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本促進會訂名為社團法人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醫院高階營運管理促進會(以下簡稱本促進會)。 第二條 本促進會以提升醫院相關經營管理之知識、藉由多元化的活動主題交流,促進會員間情誼為宗旨,以增廣見聞、資訊交流、傳承經驗為目的。 第 二 章 會員與組織 第三條 本促進會會員資格如下:
第四條 本促進會設置幹事會,幹事會設幹事二十七人,由本促進會會員中選舉產生,並由幹事就幹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負責推動本促進會會務;並視需要,得設分會及分區會長。 第五條 會長、分區會長、幹事均為義務職,每屆任職三年;會長、分區會長連選得連任一次,幹事不受此限。 第六條 本促進會會員因故不能出席例會時,應於例會前三日向會務人員請假;例會不得委託其他同仁或會員代理之,連續三次缺席者,喪失會籍。 第七條 會員之言行有損本促進會名譽或破壞和諧者,經例會之決議後,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例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倘因第六條或第七條之情事,造成會籍喪失或除名者,至當屆屆滿期以前,會員機構不得重新派任人員申請入會;倘有其它可諒情事,得由本會秘書處另議之。 第 三 章 例會 第九條 本促進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例會,會議辦理形式不受限,會議時間、場地由會長決定;例會討論之議題採共識建議。為確保重要議題討論、機密文書使用,所有會員均須簽署保密協定。 第 四 章 經費 第十條 每次例會之活動,會長得請會員作專題分享報告或外聘學者專家演講,相互討論之;學者專家演講之講師費、交通費由本會負擔。 第十一條 會議活動聚餐費用,應由會員分配自籌之。 第 五 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經例會討論通過得修正或補充之;並報請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施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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