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宗旨
本會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八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八年八月六日第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六日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日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私立醫療院所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宣揚醫德,發展醫學學術,協助政府制定相關醫療政策,提供會員相關經營管理知識及經驗並提供社會大眾有關醫療常識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必要時得設立分會。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團體會員:凡私立醫院或診所,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依據衛生署評鑑標準,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地區 綜合醫院、地區專科醫院及基層醫療院所可以分別推派代表五、四、三、二及一人,每位代表一票,以行使權利。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的廠商或個人,經理事會同意並在當年度繳納固定贊助費後,為當年度的贊助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團體會員: (一)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議、發言、表決諸權。 (二)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二、 贊助會員: (一)提議、發言、表決權。 (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之組織章程及決議事項。 二、 擔任本會所推舉或決議指定之職務。 三、 按期繳納會費。 四、 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 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之,但代理人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本章程第七條之規定者,本會得依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得在三個月前,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除會員大會外,並設理事會與監事會。 一、 理事會設理事廿七人,常務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九人。理事(候補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二、 監事會設監事九人,常務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三人。監事(候補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十三條 理(監)事、常務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選舉,均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依得票多寡決定當選順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四條 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任職三年,隨團體會員代表人之職務調整之,連選得連任一次,但理事長不得連任。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期為限,候補理(監)事未遞補前無表決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召集本會會員大會。 二、 編訂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常務理事。 四、 審查會員之資格。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或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長對內總理一切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十七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本會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理(監)事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應即解任,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之。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 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或監事會者,視為辭職。 四、 處理職務違背章程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當行為由會員大會決議解職者。 五、 被罷免或撤免者。 六、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開後二個星期內召集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廿三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一般決議,須經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二分之一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須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處分。 三、 理(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四條 本會團體會員代表總數超過參佰時,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第廿五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乙次,監理事每二個月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理(監)事開會不得委託他人出席理(監)事會。理(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五章 經費 第廿六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為會員入會費、會員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基金及其孳息、及其他收入。 第廿七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如下: 團體會員:
第廿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施行細則,由理事會訂定及修改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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