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2003年2月14日修訂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私立醫療院所協會醫院工務暨醫學工程發展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 第二條 本促進會以提升醫院工務暨醫學工程服務品質、促進交流並提供會員相關經營管理知識及經驗為宗旨。 第三條 本促進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必要時得設立分會。 第四條 本促進會之任務如下:
第 二 章 組織與職權 第五條 本促進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團體會員:凡屬私立醫療院所協會團體會員為本促進會之當然會員。 其它醫療院所贊同本會宗旨,得填寫入會申請書,經幹事會同意,並繳納入會費即為團體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促進會宗旨的廠商或醫療院所相關工務或醫工人員,得填寫入會申請書,經幹事會同意並在當年度繳納入會費即為當年度贊助會員。 第六條 本促進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團體會員: (一) 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議、發言、表決諸權。 (二)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二、有關醫院設施及制度之建議及改進事項。 (一) 提議、發言、表決諸權。 (二) 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七條 本促進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期間由幹事會代行職權。 第八條 本促進會除會員大會外並設幹事會。 幹事會設幹事九人以上,幹事由團體會員中選舉產生,並由幹事就幹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 第九條 幹事之選舉,均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依得票多寡決定當選順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幹事因職務更替不在醫工或工務範疇,以新任之主管遞補。 幹事代理人制度,幹事選舉增列次高票候補名單一名,幹事當年度幹事會議連續缺席兩次以上者,取消幹事資格,改由候補幹事遞補。 第十條 會長、幹事均為義務職,任職三年,連選得連任。顧問之遴選,授權會長聘任。 第十一條 本促進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會長召集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 三 章 經費 第十二條 本促進會經費的來源由協會提撥常年會費、會員捐款、及其他收入。 第十三條 本促進會會員常年會費如下: 一、團體會員: 凡屬私立醫療院所協會團體會員其常年會費由協會提撥。 其它醫療院所會員收費如下: 醫學中心:常年會費為新台幣伍仟元。 區域醫院:常年會費為新台幣肆仟元。 地區綜合醫院: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參仟元。 地區專科醫院:常年會費為新台幣貳仟元。 基層醫療院所:常年會費為新台幣壹仟元。 一、贊助廠商: (一) 廠商:常年會費至少為新台幣伍仟元以上。 (二) 個人:常年會費為新台幣伍佰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時,已繳納會費概不退還。 第 四 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私立醫療院所協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請私立醫療院所協會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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